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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第十一條: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(以下稱一般納稅人)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,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;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,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。
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,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,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、開票有誤等情形,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。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,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。
第三十一條: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,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?!?/p>
如何沖減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《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》的通知(國稅發〔2006〕156號):“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,發生銷貨退回、開票有誤等情形,收到退回的發票聯、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,按作廢處理……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“作廢”處理,在紙質專用發票(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)各聯次上注明“作廢”字樣,全聯次留存?!?/p>
2.發票開具跨月的處理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)有如下規定:
情形一:購方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
“購買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《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信息表》……不必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,應暫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,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,與《信息表》一并作為記賬憑證?!?/p>
情形二:專票未申報抵扣、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
“購買方填開《信息表》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?!?/p>
情形三:銷方未交付專票、購方未申報抵扣并退票
“銷售方可在開票軟件中填開并上傳《信息表》。銷售方填開《信息表》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?!?/p>
最后,“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《信息表》,輸入“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”開具紅字專用發票,在開票軟件中以銷項負數開具。紅字專用發票應與《信息表》一一對應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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